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怒江州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设项目办理安全生产
许可证及竣工验收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
云安监管〔2006〕22号
怒江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怒江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建设项目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竣工验收有关问题的请示》(怒安监〔2005〕30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都必须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管;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对涉及多种行业的建设项目,凡属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必须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3〕1346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管理办法》(发改办能源〔2003〕1311号)、《关于做好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和贸易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二字〔2005〕34号)规定执行,高危行业和具有较大安全风险的建设项目,如水电、冶炼、电力、水泥生产等,应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专门论证并委托安全评价中介机构进行安全生产评价,其他安全风险较小的建设项目,应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并编制安全专篇。
三、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和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设施单项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申请,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竣工的总体验收,对未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四、请你局及时通知辖区内相关企业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完善“三同时”相关手续,依法组织生产。
附件:《怒江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建设项目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竣工验收有关问题的请示》(怒安监〔2005〕30号)
二〇〇六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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