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进一步加强冶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指导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安监管〔2006〕11号
各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省属企业: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冶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请你们及时将《实施方案》转发至本行政区域内各冶金企业并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落实。
附件:
二〇〇六年二月八日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
《进一步加强冶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冶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安监总管一字〔2005〕172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冶金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冶金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冶金行业安全生产行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冶金行业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全省冶金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和好转。
二、工作目标
各州、市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冶金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分析本地区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制定措施,明确针对冶金行业的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冶金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的稳步推进。
(一)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2006年6月底前完成本行政区域内冶金企业基本情况的调查统计工作;按有关规定的要求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冶金企业进行事故隐患自查,发现的隐患限期整改完毕;全面清理本行政区域内冶金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
(二)各级安全监管部门2006年年底前完成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冶金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工作,并以此为依据制定出有针对性的安全管理规定;督促、指导企业制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对冶金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要严格按照《进一步加强冶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非煤矿矿山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3〕1346号)等规定完善相关手续。
(三)省局将在2006年下半年与昆明理工大学联合组织一次为期一个月的专业技术培训,提高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监管人员的业务水平。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也要做好安全基础培训工作,2006年年底前基本配备与冶金企业监管工作业务知识相适应的监管人员。
(四)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冶金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法人代表、投资人)、分管负责人、管理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工作,使其业务知识水平能够满足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需要。
(五)2006年年底以后对未履行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手续或验收不合格的、不符合国家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的、原国家经贸委明令淘汰的冶金建设项目,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不予补办“三同时”手续,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实施关闭。
(六)2006年年底前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建立和完善由冶金行业各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库,为全省冶金行业的安全监管工作提供技术支持,逐步形成“专家查隐患、政府搞督查、部门抓监管、企业抓落实”的监管格局。
(七)各冶金企业要按照相关要求设立相对独立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不少于3人且能满足安全管理工作需要的工作人员。对本企业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应建档管理,并进行监控;对自己没有能力整改的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该停用、关闭的坚决停用、关闭,不留隐患。冶金企业应保障必要的安全生产投入,积极采用先进、成熟的工艺技术,推动企业技术进步。
(八)2007年年底以后冶金行业全面实施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冶金企业安全监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工作力度并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建立和完善冶金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制,制定考核办法,把落实《进一步加强冶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工作与考核奖惩紧密挂钩。
(二)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与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紧密联系,充分依靠专家的力量参与冶金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解决冶金企业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问题。
(三)各地要加大对《进一步加强冶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宣传力度,明确实施《进一步加强冶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目的、意义,努力促进冶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发展。
(四)强化执法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精心组织,认真开展冶金行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发现企业存在重大隐患的要责令及时停产整改,对存在隐患经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冶金企业,要及时报请当地政府对其依法实施关闭。
(五)冶金企业发生伤亡事故,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第75令)、《云南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实施办法》(省政府第11号令)的规定,认真查处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事故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四、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适时组织专门的督查小组对各地实施《进一步加强冶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情况进行检查。
五、各州、市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总结每季度实施《进一步加强冶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情况并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管一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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