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昆明市白龙山矿业有限公司
地 址:昆明市五华区沙郞乡龙庆村 邮编: 650000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张静生职务:法人代表联系电话:13808719199
违法事实及证据:你单位昆明市五华区白龙山普通建筑材料用石灰岩矿存在:1.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2.2台YC910B潜孔钻采用干式作业,未安装收尘装置,属淘汰工艺,未及时淘汰的行为(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 ;行为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 。对上述2项违法事实,决定给予你单位合并处人民币肆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农行昆明盘龙支行 ,户名:云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收缴专户,账号 24019801040004350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云南省 人民政府或者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官渡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章)
2017年 6 月 26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