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应急罚〔2024〕执法 2-1号

发布时间:2024-03-29 17:23:24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应急罚〔2024〕执法2-1号

被处罚人:晏祥彪

现查明,你作为云南亚龙铝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你所在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曲靖吉港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对其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及定期开展安全检查。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第六项、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处贰万伍仟元(25000.00元)的罚款。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至国家金库云南省分库,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云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云南省应急管理厅

2024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