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应急罚〔2024〕执法1-01号

发布时间:2024-01-26 10:10:31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应急罚〔2024〕执法1-01号

被处罚人:魏显政

职务:云南亚龙铝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违法事实及证据:所任职单位云南亚龙铝业有限公司年产6万吨铝合金型材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一期工程)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应急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熔铸车间在2021年已完成建设施工并投入生产使用。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农行昆明盘龙支行,账号24019801040004350,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云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云南省应急管理厅

2024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