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应急罚〔2024〕执法1号

发布时间:2024-01-26 10:07:06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应急罚〔2024〕执法1号

被处罚单位:云南亚龙铝业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及证据: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主要负责人并直接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主管人员魏显政、安全员周金明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2.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应急部门审查同意。《云南亚龙铝业有限公司年产6万吨铝合金型材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一期工程)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应急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熔铸车间于2021年已完成建设施工并投入生产使用。3.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收尘器、冷却水池等有限空间进出口处未设置警示标志牌。4.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铝灰存放间未设置氨气浓度检测报警仪,渗氮处理、液氨储罐处设置的氨气检测浓度报警仪不匹配(检测报警为LEL%),未选择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器;喷涂车间除尘器泄爆口安装位置正对设备和通道,安装位置过低易被粉尘堵塞;使用塑料工具、非防爆吸尘器清扫粉尘,使用压缩空气吹扫粉尘。5.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现场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安全帽实为防尘帽,喷涂车间人员佩戴的防尘口罩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熔铸车间未配备耐高温防护面罩、阻燃服等劳动防护用品。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壹万元整(¥10000.00)的罚款;以上第2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年产6万吨铝合金型材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熔铸车间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壹拾万元整(¥100000.00)的罚款;以上第3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伍仟元整(¥5000.00)的罚款;以上第4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伍仟元整(¥5000.00)的罚款;以上第5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伍仟元整(¥5000.00)的罚款。

以上5项合并,决定对你单位年产6万吨铝合金型材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熔铸车间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壹拾贰万伍千元整(¥125000.00)的罚款。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至国家金库云南省分库,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云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云南省应急管理厅

2024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