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应急罚〔2023〕审批1号

发布时间:2024-01-18 09:39:00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应急罚〔2023〕审批1号

被处罚人:杨凤军

职务:玉溪矿业有限公司大红山铜矿采矿三厂安全副厂长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3月13日1时40分许,玉溪矿业有限公司大红山铜矿的承包单位昆明铁鑫工程承包有限公司从业人员在处理浮石过程中发生一起一般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55.248万元。你自2022年8月20日起任玉溪矿业有限公司大红山铜矿采矿三厂安全副厂长,负责采矿三厂属地区域内的安全管理工作。在上述事故前,你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未严格按制度开展顶板风险管控工作,督促承包单位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工作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新平戛洒玉溪矿业有限公司大红山铜矿“3·13”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新政复〔2023〕121号);证据二: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文件签收表;证据三:《新平戛洒玉溪矿业有限公司大红山铜矿“3·13”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及附件;证据四:《中共玉溪矿业有限公司委员会关于段林坚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玉矿任〔2022〕10号);证据五:杨凤军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截图;证据六:《调查询问笔录》;证据七:杨凤军身份证复印件;证据八:新平县应急管理局对杨凤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应急罚〔2023〕14号)复印件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暂停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云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云南省应急管理厅

2024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