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指引(试行)
2024-03-13 16:41:28     来源: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部署要求,切实提升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结合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际,对道路交通安全领域存在以下情形的,应作为道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重点内容,其中属于公安交管部门职责的,要认真落实整改,不属于公安交管部门职责的,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积极推动隐患整改。

一、“两客一危”、重型货车在营运过程中存在超员20%以上、超速50%以上、超限超载100%以上、严重疲劳驾驶(连续驾驶8小时以上,期间休息时间不到20分钟)、酒驾醉驾违法行为的;

二、面包车超员载客、驾乘人员超过10人,三(四)轮车、轻型货车、拖拉机等非载客车辆违法载人超过10人的;

三、近三年内发生2起以上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或6起以上致人死亡道路交通事故,且事故原因与道路隐患有关的路段(普通公路500米为区间、高速公路1000米为区间);

四、近三年内受浓雾、雨雪、低温冰冻天气影响,导致5车以上多车相撞致人伤亡交通事故的路段;

五、急弯陡坡、临水临崖、长大下坡、桥梁隧道和施工路段,发生过与安全防护设施缺失有关的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的;

六、矿山、钢铁、水泥、砂石等重点货运源头企业存在长期违规装载、放任严重超限超载货车出厂(场)上路,以及因此导致亡人交通事故情形的;

七、“两客一危”、重型货车擅自关闭、破坏、屏蔽、拆卸车载动态监控系统,所属企业未及时发现纠正的;

八、客货运输企业所属车辆及驾驶人交通违法、交通事故问题突出,依据重点运输企业交通安全风险评价办法被判定为高风险企业的;

九、使用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上高速公路行驶的,以及延伸到农村的城市公交车辆,未报经地市级人民政府同意(直辖市辖区范围内的应报直辖市人民政府)使用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

十、机动车检验机构对于“两客一危”、重型货车出具虚假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