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云南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812号建议协办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4-06-21 15:34:17

云应急函〔2024〕72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按照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建议办理要求,现就耿国平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强规范燃气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的建议》(第0812号)涉及省应急管理厅的协办意见函告如下。

一、办理工作开展情况

接到《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通知》后,我们认真学习《云南省燃气管理条例》《云南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等法规文件,深入了解云南省燃气行业安全监管情况;通过沟通对接、查阅文件等方式,梳理云南省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征求厅内安全生产基础处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对办理耿国平代表建议的意见;请行政审批处审核函件格式。

二、关于建议中反映的问题

一是关于省级统筹各级、各部门之间多组织联合检查,统一标准,减少检查频次。二是关于督促燃气经营企业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工作,对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在期限内免除日常检查、二级企业适当减少安全检查频次。我们研究认为可结合云南省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情况酌情采纳。

三、关于对建议内容的逐条答复

耿国平代表关于“省级统筹各级、各部门之间多组织联合检查,统一标准,减少检查频次”的建议,对减少因安全检查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具有建设性意义。2023年6月以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已采取联合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单位)的方式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检查。建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开展燃气安全联合检查前视情组织业务培训,统一标准;以确保安全为前提,酌情考虑减少检查频次。

耿国平代表关于“督促燃气经营企业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工作,对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在期限内免除日常检查、二级企业适当减少安全检查频次”的建议,对鼓励燃气经营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具有正向激励的积极意义。建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以确保安全为前提,酌情考虑对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燃气经营企业在定级有效期内免除日常检查、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燃气经营企业适当减少安全检查频次。

 

 

2024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