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应急管理局,有关企业、单位: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建设,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专家库及入库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2014〕127号)以及工作实际,省应急管理厅修订完善《云南省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9月7日印发的《云南省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家库管理办法》(云应急〔2021〕57号)同时废止。
2024年5月30日
(联系人及电话:马宇璠 0871-68025633)
云南省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家库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行政许可、标准制定、检查执法、隐患整治、风险管控、事故应急处置等方面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应急管理厅对省级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和烟花爆竹专家(以下简称“省级危化专家”)履行专家职责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确定的有关条件和要求,并被省应急管理厅正式聘任列入省级危化专家库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 省应急管理厅应当加强省级危化专家培育、管理,积极为省级危化专家客观、公正开展工作创造条件。省级危化专家库由省应急管理厅危化处负责监督管理,由省安全生产技术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省级危化专家应当珍惜荣誉,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职尽责,积极为全省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贡献力量。
第二章 专家库组成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专家特长等因素,省级危化专家库实行分组管理,分为化工组、油气组、烟花爆竹组3个组别,其中:化工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6名,下设设计总图、安全、工艺、电仪、设备、消防应急等6个小组,每个小组的组长由化工组副组长分别兼任;油气组、烟花爆竹组分别设组长1名、副组长2名。
各组组长、副组长的任命由省应急管理厅决定。组长负责本组组织协调工作,副组长负责协助组长工作。
第七条 专家职责
(一)参与制定省级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标准规范或检查指南等;
(二)为全省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有关工作决策、技术规范、课题研究等提供咨询服务和意见建议;
(三)为全省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安全条件现场核查、安全标准化咨询和评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行政执法检查、化工园区安全整治提升、安全教育培训、信息化建设等提供技术支持;
(四)参与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
(五)在开展指导服务工作前,收集企业基础信息和相关资料,并依据当前安全生产要求与企业安全状况完善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服务过程中所提出的问题应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及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应条款;
(六)完成省应急管理厅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专家权利
(一)受省应急管理厅委托,有权进入有关企业、单位现场实地踏勘,调阅相关文件及技术资料,了解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情况;
(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国家、我省有关文件要求提出专家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保持客观性、专业性和权威性;
(三)对安全生产工作以及专家库的建设与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参加安全生产业务教育培训活动;
(五)完成受委托工作后,取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第九条 专家义务
(一)专家应准确、完整、全面填写个人信息,每年至少1次登录专家管理系统维护信息;
(二)按时参与相关活动,自觉接受行政部门和服务对象、社会公众的监督;
(三)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自己服务内容和结果承担相应责任;
(四)发现委托工作与有关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或出现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职事由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五)专家(含自愿退出或被解聘的专家)应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保守有关企业、单位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
(六)在开展技术服务工作中,应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服务对象有关安全要求,确保自身安全;
(七)严格遵守有关纪律规定,不提前与服务对象联系、接触以及透露服务内容、要求、行程安排等,不在正当报酬外额外收取其他费用。
第三章 专家选聘
第十条 省级危化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热爱安全生产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熟悉危险化学品、油气或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有关行业技术规范、标准,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在安全生产领域享有一定声誉;
(三)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深入企业现场开展相关工作,有较强的现场发现、分析和解决事故隐患的能力,有较强参与事故调查分析、安全生产相关检查、审查等能力;
(四)具备相应专业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五)具有5年以上在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相关领域从事安全生产技术与管理工作经历;
(六)应征得在职单位同意,并提供单位推荐意见,无在职单位的,可由应急管理部门推荐;
(七)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十一条 选聘程序。分为申请、推荐、审核、公示、公告五个环节。
(一)申请。按照自愿原则,由个人填报《云南省应急管理专家申报表》,提供真实准确的身份、学历和专业技术职称等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在职人员须经所在单位同意。所在单位应为社保缴存单位。
(二)推荐。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应急管理部门可进行推荐。
(三)审核。省应急管理厅综合衡量报名专家资格条件、专业背景、履职能力,本着宁缺勿滥、优中选优的原则确定拟聘任专家名单。经审核合格后,按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四)公示。在省应急管理厅门户网站公示拟聘任专家成员名单及个人相关信息资料,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五)公告。公示无异议的专家名单在省应急管理厅门户网站公告。省应急管理厅颁发《云南省应急管理厅专家聘书》。
第十二条 省级危化专家实行聘任制,聘期三年,由省应急管理厅统一聘任,发放聘书,专家聘书需盖章方可生效。聘期届满在核实满足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进行重新入库确认,并在省应急管理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告,重新颁发聘书;不予聘用的原聘书到期后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 省应急管理厅可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增补专家库成员,增补专家的聘任程序同上,动态增补专家的任期截止日期与期内的其他专家相同。
第四章 专家选用
第十四条 省级危化专家在省内具有代表性,具有较高的危化专业技术能力,能够较好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各企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省级危化专家参与特定事项咨询、审查,并严格遵从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的结论性意见。
第十五条 省应急管理厅选用省级危化专家时,应当结合实际情况优先选用相应专业更有特长的专家,同时兼顾整体水平提升选用其他方面的专家参与相关活动。
第十六条 被选用专家接到任务指令后应当积极响应,所在单位应当积极支持,为专家开展工作提供时间保障。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与活动的应当书面说明情况或由省应急管理厅记录在案作为衡量专家出勤的资料和延聘专家的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 省级危化专家开展工作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设计单位、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等中介技术服务机构的专家,不得参加本单位承担或者与本单位有业务关联、利益关系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行政许可现场核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等,不得借开展专家工作名义进行市场业务拓展等。
(二)审查、核查、检查、评审意见以及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等资料中,不得以“省级专家”替代单位名称作为文字表述。所有专家均不得参与有利益关联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事故和案件调查。
(三)严禁借用省级专家名义,以个人、项目组、课题研究组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一经发现,取消省级专家资格。
(四)在职专家执行委托任务原则上由本人向所在单位履行报告与请销假程序。
第十八条 专家开展工作仅为聘用单位和咨询服务单位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建议,不具有行政权力,不代替和承担所咨询服务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五章 专家管理
第十九条 省应急管理厅为省级危化专家能力提升创造必要条件,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线上线下学习培训、交流研讨、专题调研、专项研究等交流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提供国家、省出台的最新政策及标准规范;
(二)开展学习研讨会、座谈会、企业咨询会等;
(三)参与应急部专家指导服务跟班学习;
(四)推荐作为应急管理部专家参与相关工作;
(五)其他相关活动。
第二十条 各企事业单位可在项目评审、现场核查、标准化审查等专家服务结束后登录云南省应急管理厅门户网站的应急管理综合平台,在意见反馈栏中的专家服务评价页面对专家在本辖区内、本企业内开展业务、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服务评价,并向省应急管理厅提出意见建议,省应急管理厅根据专家平时表现、任务完成质量、服务评价等内容,每年对专家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
(一)对工作优秀和做出突出成绩的专家,及时向所在单位反馈并给予通报表扬;
(二)完成委派任务较好,责任心强的专家,优先参与省级相关重点工作;
(三)对业绩好、口碑好且达到正高级职称的专家,可推荐作为职称评审专家库备选人员;
(四)其它激励措施。
第二十一条 建立省、市、县三级联动的省级专家人才梯队。
(一)鼓励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每年向省应急管理厅推荐业务能力强、职业态度好、参与积极性高的专家入选省级专家库,可作为优先委派任务依据。
(二)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云南省应急管理厅专家指导服务工作,动员辖区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支持本企业专家库专家走出去。
(三)建立省级专家对各州(市)、县(区)专家帮扶指导工作机制,省级委托专家开展指导服务时,各地可选派专家进行跟班学习,提升专业能力。
第二十二条 各中央驻滇企业和省属国企要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积极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专业委员会工作职责,推荐企业专家库中的优秀专家进入省级专家库,并鼓励参与省级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三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应急管理厅对其进行约谈、警告,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并视情况向所在单位、推荐单位通报相关情况。
(一)1年内2次及以上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省应急管理厅委派任务或不配合完成省应急管理厅安排的相关工作;
(二)参加安全检查、隐患排查等工作时,不认真负责,不能客观、公平、公正发挥技术支撑作用,或作出有失公正结论;
(三)与受指派工作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工作公正性时,未主动提出回避;
(四)利用专家身份为本单位或他人联系业务、推销产品,或故意打压、刁难被服务对象;
(五)收受被服务对象不正当财物,经查证属实;
(六)弄虚作假骗取专家资格;
(七)其它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因身体健康、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时,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退出省级专家库。
第二十五条 专家在专业技术服务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省级专家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可参照本办法,组建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专家库。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21年9月7日印发的《云南省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家库管理办法》(云应急〔2021〕5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