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监管工作的通知
2024-04-23 10:34:10     来源:规划财务处

云应急函〔2024〕67号

各州、市应急管理局,省属有关企业:

根据应急管理部关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有关工作要求,为深入推进云南省安责险制度落实,确保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责险应保尽保,保险机构优质开展事故预防服务,实现安责险业务数据在线监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监管执法,确保应保尽保。省应急管理厅从安责险信息管理系统中梳理汇总了《云南省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行业领域未投保安责险生产经营单位名单》(附件1),请你们进一步核实并补充完善,加大监管执法力度,组织开展安责险专项执法行动,对应保未保的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实施处罚并督促整改落实,确保实现应保尽保。请各州(市)应急管理局每月10日前将上月处罚情况、6月30日前将应急管理部门监管领域应投保安责险生产经营单位名单(按附件2模板填报)报送省应急管理厅。

二、加强监督引导,确保事故预防服务质效。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对安责险“参与安全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服务”的功能定位,全面掌握承保机构为投保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事故预防服务情况,对保险机构未按合同约定开展事故预防服务的,要协调当地金融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约谈曝光并予以纠正。要做好服务保障,引导企业、保险机构、第三方社会组织建立合作机制,加强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自主管理和自我约束,确保优质开展事故预防服务。要加强沟通协调,督促保险机构围绕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助力投保生产经营单位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分行业类别梳理日常检查、调研、帮扶中发现的共性问题、突出问题、重大事故隐患等,汇总形成《建议保险机构开展针对性事故预防服务需求清单》(按附件3模板填报),协调承保保险机构开展针对性事故预防服务,应急管理部门不得定价、定专家或指定第三方机构,由承保机构自主开展,满足事故预防服务需求即可。如有需省应急管理厅帮助协调的事故预防服务事项,请各州(市)应急管理局汇总本地区《建议保险机构开展针对性事故预防服务需求清单》报送省应急管理厅,由省应急管理厅统一协调省级有关保险机构帮助解决。

三、加强在线监测,确保安责险业务数据共享。从今年四月起,应急管理部将每月调度各省系统建设、联网及使用管理情况,并纳入安全生产统计指标体系和考核范围,每季度进行通报。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云南省安责险信息管理系统使用管理,督促承保保险机构按照《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启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要求,及时将安责险业务信息上传至安责险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保险机构事故赔偿和预防服务数据在线监测,对未上传业务数据的承保机构,要提醒投保单位督促承保机构及时录入。请各单位高度重视安责险业务数据上传工作,省应急管理厅将按季度通报系统使用管理情况。

请各州(市)应急管理局按照上述时间节点要求将相关材料电子版发送至电子邮箱ynyj610@126.com,并于4月30日前将负责安责险工作的责任部门、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发送至上述邮箱。

 

附件:

1.云南省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行业领域未投保安责险生产经营单位名单

2.云南省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行业领域应投保安责险生产经营单位名单

3.建议保险机构开展针对性事故预防服务需求清单

 

 

2024年4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