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自愿申报2024年度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二级标准化定级的通知
2024-03-25 09:04:49     来源:安全生产基础处

各州、市应急管理局,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不断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应急〔2021〕83号)和《云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办法》(云应急〔2023〕6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云南省范围内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领域,经自评达到有关行业标准化定级标准二级要求的企业,自愿进行申报。

二、申报条件

自愿申报安全生产二级标准化定级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并作出承诺:

(一)依法应当具备的证照齐全有效;

(二)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依法持证上岗;

(四)申报定级之日前1年内,未发生死亡、总计3人及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1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五)未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

(六)未被列入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名单;

(七)未提供虚假台账或证明材料;

(八)前次申请定级被告知未通过之日起满1年;

(九)被撤销标准化等级之日起满1年;

(十)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发现的重大隐患已完成整改;

(十一)已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等标准化管理体系;

(十二)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持续运行一年以上;

(十三)具有集中除尘系统的粉尘涉爆工贸企业需建成并运行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申报时,尚未开展该系统建设的企业,需提交系统建设承诺书(附件)。

(十四)工贸企业已严格落实《云南省工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点事项清单》(云应急〔2022〕9号)和《云南省工贸行业企业安全风险源点定性定量判别参考标准指南》,规范开展固有安全风险源点的辨识分级,完善相关安全管控措施和责任人等,持续依托安全风险“码上查”信息系统,定期对安全风险源点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并实时录入有关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健全完善并有效运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三、申报时间和组织方式

(一)报名阶段

有意愿开展安全生产二级标准化定级的企业,根据申报条件,自行组织相关材料(包含证明材料),经所属地县区级、州(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审核后,分别签署是否同意申报的意见,于2024年5月30日前将有关材料报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基础处,省应急管理厅将根据提交材料情况并参照申报企业规模、安全风险等级、安全生产条件、工贸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情况以及提交材料的先后顺序接受报名申请。

(二)自评阶段

已确定为2024年度开展安全生产二级标准化定级的企业,需按照有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于2024年6月底前将自评报告上传应急管理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

(三)定级评审阶段

省应急管理厅将通过政府购买专业技术服务的方式,按照《云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办法》开展现场评审工作。根据评审情况,在工贸行业确定30户企业并在省应急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将作为省应急管理厅2024年度开展安全生产二级标准化的定级企业。

四、有关工作要求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必要途径,是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的长效机制,是监管部门实施安全生产分类指导、分级监管的重要依据,是有效防范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企业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有关文件的宣贯学习,准确理解相关工作要求,严格贯彻落实,按照应急管理部、省应急管理厅文件要求,引导和鼓励企业开展标准化定级工作。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要结合日常安全监管工作对企业了解的实际,严格审核,认真把关,及时出具是否同意申报的意见;企业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认真对照申报条件和评审标准,按期提交相关申报资料和自评报告,对承诺不实、提交材料弄虚作假的企业将按照《云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附件: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承诺书

 

 

2024年3月22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赵祥 0871-68523592;邮箱:32842695@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