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应急罚〔2023〕基础6号

发布时间:2023-12-29 10:07:00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应急罚〔2023〕基础6号

被处罚单位:富民铸铖新型建材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东村镇乐在村委会

邮政编码:6505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石如华 职务:法人

违法事实及证据:1.煤粉仓监测装置不符合要求。在煤粉仓锥体处仅安装有氧气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未设置温度监测报警装置和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2.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原煤上料收尘与回转窑烟气收尘共用一套除尘系统,形成了可燃性粉尘(煤尘)与可燃气体(回转窑烟气)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易加剧爆炸危险。3.布袋收尘器未采取控爆措施。原煤上料布袋收尘器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现场检查方案》((云)应急检查〔2023〕基础16号);证据二现场检查记录((云)应急现记〔2023〕基础16号);证据三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云)应急责改〔2023〕基础16号);证据四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据五石如华、许云涛、普志光任命书;证据六身份证复印件(3份);证据七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据八隐患清单。

以上第1个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以上第2个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以上第3个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五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以上3项合并处罚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农行昆明盘龙支行,账号24019801040004350,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云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云南省应急管理厅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