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应急罚〔2023〕执法7号

发布时间:2023-08-02 09:57:00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应急罚〔2023〕执法7号

被处罚单位:临沧富友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现查明,你(单位)临翔区博尚拗水处高岭土矿存在下列行为:2022年6月28日,根据云南省应急管理厅2023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我厅行政执法人员对临沧富友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临翔区博尚拗水处高岭土矿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矿存在多项违法行为:1.没有安全设施设计。2016年3月25日换领采矿许可证后,对比2013年7月25日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许可范围的开采矿种由建筑用花岗岩变更为高岭土、长石、建筑用花岗岩,生产规模由4.5万立方米/年变更为4.5万吨/年,没有聘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安全设施设计;矿山现有排土场,已经投入使用多年并排放了大量废石,没有聘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安全设施设计。2.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矿山采场、现有排土场边坡未定期开展稳定性分析,矿山采场、现有排土场区域内处于无序排水状态,未按规定自上而下分层分台阶开采,破碎站卸矿平台未设置安全车挡或挡车绳,矿山主运输道路坡度大于原设计坡度10%。3.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矿山采空区及台阶临空侧未设置安全围栏、警示标志灯等。

以上第1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壹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第2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第3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10000元(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以上3项合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140000元(壹拾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农行昆明盘龙支行,账号24019801040004350,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云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云南省应急管理厅

2023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