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应急罚〔2023〕危化01号

发布时间:2023-06-27 16:29:00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应急罚〔2023〕危化01号

被处罚单位:曲靖卓扬工贸有限公司

邮政编码:655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宁德富 职务:总经理

曲靖卓扬工贸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厂区内新建炭黑生产线,该新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曲靖市应急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2.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煤气总管取样器区域未设置可燃、有毒气体报警探测器;控制室操作区未设置可燃有毒气体声光警报器,不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炭黑包装区(防爆粉尘21区)包装机控制箱及电子秤为非防爆设备,炭黑装置煤气压缩机增设非防爆风扇,不符合《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3009-2007)。

3.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炭黑装置罐区原料油储罐(V1101A/B/C)底部搅拌电机填料处存在滴漏,存在引发燃烧爆炸的风险;炭黑装置包装厂房、煤焦油深加工装置精馏工序二层平台临时库房材质为泡沫夹芯板,不符合防火要求;炭黑装置B线旋风分离器气锤已拆除,使用铁锤人工辅助下料,存在闪爆风险。

以上第1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拟对你公司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人民币250000元(贰拾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第2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拟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第3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拟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以上3项合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人民币290000元(贰拾玖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农行昆明盘龙支行,云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收缴专户,账号24019801040004350,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云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云南省应急管理厅

2023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