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滇)应急罚〔2023〕规划-01号

发布时间:2023-06-27 17:34:00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滇)应急罚〔2023〕规划-01号

被处罚单位:云南巨星注安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高新区海源中路1666号汇金城市商业广场A幢13楼 邮政编码:65003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马贤庄 职务:总经理

违法事实及证据: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编制的《曲靖卓扬工贸有限公司煤焦油、炭黑及油浆深加工项目一期20万t/a煤焦油深加工生产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报告》和《曲靖卓扬工贸有限公司煤焦油、炭黑及油浆深加工项目二期10万t/a炭黑生产线一期工程(2×1.5t/a特种炭黑生产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云南巨星注安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安全生产评价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证据二:《曲靖卓扬工贸有限公司煤焦油、炭黑及油浆深加工项目一期20万t/a煤焦油深加工生产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报告》、《曲靖卓扬工贸有限公司煤焦油、炭黑及油浆深加工项目二期10万t/a炭黑生产线一期工程(2×1.5t/a特种炭黑生产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报告》,《曲靖卓扬工贸有限公司20万吨/年煤焦油深加工生产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曲靖卓扬工贸有限公司10万吨/年炭黑生产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证据三:2023年5月8日沾益区应急管理局对卓扬公司现场取证材料2套、照片38张。证据四:2023年4月19日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安全生产督办通知书(2023第4号)。证据五:2023年5月11日询问笔录5份、询问录像5份、询问通知书5份、身份证复印件5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十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9000元(玖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农业银行昆明盘龙支行,账户名:云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收缴专户,账号:24019801040004350,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云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云南省应急管理厅

2023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