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应急罚〔2023〕执法-2号

发布时间:2023-05-09 15:57:00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应急罚〔2023〕执法-2号

被处罚个人:李勇春

职务:云南新平仙福矿冶有限公司总经理

作为云南新平仙福矿冶有限公司鲁奎山铁矿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存在违法事实: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严格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按规定组织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个人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农行昆明盘龙支行,云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收缴专户,账号24019801040004350,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云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云南省应急管理厅

2023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