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应急罚〔2023〕执法-3号

发布时间:2023-05-09 15:54:00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应急罚〔2023〕执法-3号

被处罚单位:峨山德恒工贸有限公司

峨山德恒工贸有限公司峨山县双江街道玉塘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存在违法事实:1.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未按照设计建设运输道路;根据2022年12月的矿山现状实测图,矿山目前的采剥作业平台在1810m标高,与2021年1月17日审批的《安全设施设计》中第二年年末图所对应的1850m平台不一致,矿山已经形成了1880m、1862m、1846m、1825m、1810m共计5个平台,5个平台均已靠帮,台阶高度、台阶坡面角、安全平台宽度与设计不一致;采场边坡工作帮坡角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2.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矿界围栏设置不到位,现场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不足。3.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采场边坡未留设清扫平台及台阶排水沟,且1880m、1865m台阶坡面有纵向裂缝;矿区东南部现状边坡已形成陡坡,前期开采剥离的剥离土堆置在该处坡顶上,临时堆土场台阶未修建排水沟且外坡已经有多处裂缝,对下部1810m平台作业安全隐患较大;1835m平台以下为凹陷开采,凹陷坑内未设置集水池及防排水设施。

以上第1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00元)的行政处罚;第2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第3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3项合并,决定对你单位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1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农行昆明盘龙支行,云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收缴专户,账号24019801040004350,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云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云南省应急管理厅

2023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