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17 17:47:54

云应急办函〔2020〕71号

机关各处室、所属事业单位:

《云南省应急管理厅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经2020年第8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9月4日

 

云南省应急管理厅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云南省应急管理厅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厅机关各处室实施的政府采购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厅机关各处室使用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的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

第四条 政府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六条 厅机关各处室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需求,科学编制采购预算,按照相关规定确定适宜的采购方式,规范开展采购活动及履约验收,确保采购结果实现相关的绩效和政策目标。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第七条 对金额较大、技术复杂、建设周期长、专业性强等项目,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政府采购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采购项目领导小组),组长由项目经办处室分管厅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规财处的厅领导担任,成员由项目经办处室、规财处、机关纪委、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处室主要负责人组成。采购项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项目经办处室,办公室主任由项目经办处室主要负责人兼任。项目采购完成后,该采购项目领导小组自行解除。

第八条 采购项目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审核采购申请。

(二)审核采购合同。

(三)研究采购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九条 规财处是厅机关政府采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的协调、指导、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厅机关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二)指导、监督各处室政府采购工作。

(三)组织编制、汇审、报送厅机关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

(四)审核各处室的采购计划、执行情况和统计报表,申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编报表。

(五)负责政府采购计划备案和报批。

(六)组织选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审核委托代理协议。

(七)参加采购项目评审和验收。

(八)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绩效监督管理。

第十条 项目经办处室是政府采购的具体组织实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本处室年度采购计划和预算报告。

(二)编制项目采购方案并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批。

(三)配合完成采购计划网上申报。

(四)配合确定采购代理机构并会同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

(五)选取评审专家并负责评审活动中的项目需求解释。

(六)组织采购合同谈判并签订采购合同。

(七)负责采购项目组织实施、检查验收、资金支付、绩效自评。

(八)负责办理采购项目有关询问、质疑、投诉事项。

(九)配合办理项目资产登记,负责项目资产日常管理。

(十)建立采购项目档案。

第十一条 机关纪委是厅机关政府采购工作的纪律监督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对政府采购全过程实施纪律监督。

(二)查处采购过程中机关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

(三)受理供应商提出的回避申请,并按照有关回避制度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审核。

(四)参与采购项目有关询问、质疑、投诉的答复工作。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竞争性磋商。

(七)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是法律规定的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

第十三条 采购金额达到规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除外。

第十四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按采购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项目经办处室或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

(二)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但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经采购项目领导小组或分管业务厅领导审核同意后,由项目经办处室会同规财处向采购主管部门报批。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不可预见的或者非因各处室拖延导致的,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单位紧急需要的。

(四)采购艺术品或者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导致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的。

(四)符合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适用单一来源采购的情形的。

第十九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十一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如下程序:

(一)招标。主要包括编制招标文件和发布招标公告。

编制招标文件。项目经办处室配合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和采购需求,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

发布招标公告。项目经办处室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从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二)投标。主要包括编制投标文件、提交投标文件、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项目经办处室要求供应商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金额的2%。

(三)开标。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由项目经办处室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主持,按有关规定程序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当场拆封宣布相关内容,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四)评标。评标由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中明确的评标原则和方法,对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澄清有关问题,独立公正进行比较和评价,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并编写评标报告。

(五)中标。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项目经办处室,项目经办处室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项目经办处室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项目经办处室也可以书面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程序与公开招标大致相同,包括:编写标书、投标、评标、中标等流程。区别在于发布招标信息的方式和确定邀请招标的供应商名单。邀请招标不需要发布招标公告,直接向供应商发布招标邀请书。项目经办处室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3家以上供应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二十三条 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第二十四条 厅机关采购项目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第二十五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如下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厅机关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人员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采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供应商名单,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家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

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出现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只有2家而批准变更为竞争性谈判的,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是2家。

项目经办处室应当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发布成交公告。

第二十六条 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如下程序:

(一)公示。属于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项目经办处室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采购项目信息和唯一供应商名称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二)对公示的异议及处理。项目经办处室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

项目经办处室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补充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

(三)协商确定成交供应商。项目经办处室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

第二十七条 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如下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厅机关采购项目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人员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采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供应商名单,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从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供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三)询价。询价小组根据询价通知书的要求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供应商应当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规定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项目经办处室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询价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二十八条 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如下程序:

(一)成立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厅机关采购项目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人员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少于成员总数的2/3。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二)制定磋商文件。项目经办处室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求制定磋商文件。项目经办处室应当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原则,不得擅自提高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等采购标准。磋商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

(三)确定邀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名单。采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供应商名单,并向其提供磋商文件。购买服务项目,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只有1家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终止公告,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四)磋商。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家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第四项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项目经办处室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四章 政府采购活动日常管理

第二十九条 编制年度采购预算。各处室按照年度预算编制要求提出政府采购预算需求,经分管厅领导审核同意,规财处汇总报批后,纳入政府采购预算,按部门预算编制程序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三十条 政府采购工作流程

厅机关政府采购工作由规财处归口管理,项目经办处室具体组织实施,机关纪委全程监督。工作流程如下:

(一)制定采购方案。项目经办处室根据本部门年初预算批复,以及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的相关批复文件,科学编制项目采购方案,并送规财处会核。项目采购方案应当需求具体明确、绩效目标明确、参数设置合理、采购方式合法合规。

(二)履行审批程序。根据项目资金规模,按照厅机关有关规定明确的资金审批权限,由项目经办处室报批项目采购方案。

(三)申报采购计划。采购方案获批后,项目经办处室应当及时配合规财处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完成采购计划申报。网上申报形成的表单,由项目经办处室送有关领导审核签字。

(四)选择代理机构。采购计划获批后,项目经办处室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中选择不少于3家符合该项目需求的代理机构报规财处备选,规财处组织机关纪委、经办处室有关人员从备选机构中随机抽取1家作为该项目的委托代理机构。选中的代理机构因特殊原因不能接受委托时,由项目经办处室重新选择不少于3家(不含上述已选)代理机构按上述流程再次随机抽取确定。代理机构确定后,由项目经办处室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一个年度内,本处室已委托过的代理机构不再推荐。

(五)组织招标采购。项目经办处室负责配合代理机构编制完成招标文件,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随机抽取评审专家,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开展招标采购工作,并组织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规财处、机关纪委、审批处要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核,并对开标评审活动进行监督。

(六)组织履约验收。项目经办处室负责对采购合同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和质量把关,合同履行完毕后,按照合同和采购文件的约定,及时会同有关处室对所购买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进行验收,并在项目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机关纪委现场监督。

(七)实施绩效管理。项目经办处室应当加强项目跟踪问效,认真开展绩效自评,加快项目支出进度。规财处应当加强绩效监督,严格对照绩效目标监督检查各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及预算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八)建立采购档案。项目验收结束之日起15日内,由项目经办处室组织代理机构收集整理采购项目档案资料,形成正本和副本,正本由经办处室保管,副本由代理机构保管,并将完整的档案资料电子文档或扫描件报送规财处备案。

第三十一条 项目资金结算与支付。项目经办处室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办理采购项目资金结算与支付手续,按规定提供完整的合同、发票、验收证明、支付申请等证明材料。规财处按照政府采购项目财政资金支付管理规定进行支付,不得提前支付和超额支付。

第五章 政府采购质疑投诉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收到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后,项目经办处室应当及时向处室负责人、分管业务厅领导汇报,并组织相关人员参加质疑投诉答复工作,答复内容不得泄露商业秘密、损害单位利益。

第三十三条 参与政府采购的相关人员,应当主动接受机关纪委、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过程中,对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云南省应急管理厅所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