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岁末年初和重点时段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2020-11-24 11:53:00     来源:安全生产基础处

云安办函〔2020〕6号

各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11月19日玉溪市华宁县顺昌工贸有限公司发生了1起由于行车大梁和端梁连接处发生断裂,导致起升机构连同钢包坠落在连铸平台,钢水泼洒,造成4人灼烫致死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化解各类安全风险,坚决遏制各类事故发生,现就切实做好岁末年初和重点时段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立即开展专项检查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分析该起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立即部署开展吊运高温熔体行车专项检查,及时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部署开展综合督查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清醒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复杂性,要深入分析岁末年初安全生产的规律特点,提前研判可能出现的各种安全风险,并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任务以及本地区工作实际,部署开展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督查,尤其要深化涉高温熔体、煤(燃、油)气、有限空间、粉尘涉爆、涉氨制冷、检维修、相关方作业以及人员密集场所等关键环节和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全力抓好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发生,为“十三五”和我省安全工程三年行动计划圆满收官奠定安全基础。

三、强化重点时段监督检查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意识,提前部署安排元旦、春节和“两会”期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切实采取有力措施,为重点时段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提供坚强安全保障。

四、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三个必须”,进一步采取强化监管执法、明查暗访、突击检查等工作方式,督促企业切实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的要求,持续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切实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督查检查工作力度,对工作部署执行不力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自检自查自改不认真、不配合执法检查或限期内未整改的企业,一律依法按上限实施行政处罚;对检查中发现企业仍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重大隐患、未按期淘汰有关禁止使用设备和工艺的,一律停产整顿并倒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责情况,严格依法对企业和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实施上限行政处罚,并按程序报政府挂牌督办;对拒不整改安全隐患、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相应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依法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取缔关闭。

五、强化工作情况报送

请各州、市安委会办公室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于2020年11月30日前将强化岁末年初和重点时段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工作方案报省安委会办公室;并于2020年12月25日前以及2021年1月25日前、2月25日前和3月25日前按月报送工作开展情况,省安委会办公室将视情况予以通报。

2020年11月24日

(联系人:毛金龙,电话:0871-68371019,邮箱:aq8371019@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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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岁末年初和重点时段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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