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做好2020年非煤矿山安全度汛工作的通知
2020-04-03 17:00:00     来源:非煤矿山处

云应急办函〔2020〕21号

各州、市应急管理局,各非煤矿山企业:

为切实做好2020年全省非煤矿山(含尾矿库和选矿厂,下同)安全度汛工作,有效防范因暴雨、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引发事故,促进全省非煤矿山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

全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非煤矿山企业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李克强总理重要批示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精神,深刻汲取黑龙江伊春鹿鸣矿业有限公司钼矿尾矿库事故教训,把安全度汛作为非煤矿山安全防范工作重点,落实责任、细化措施、严防事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要按照《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强化党政领导干部“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要求,层层压实安全责任,切实消除监管盲区。各非煤矿山企业要强化主体责任落实,建立健全防汛领导机构,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强化在岗职工安全教育,建立健全与当地政府应急联动机制,坚决防范各类事故。

二、超前谋划,精心组织,扎实开展汛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一)应急管理部门防汛安全检查重点内容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迅速组织技术力量对重点非煤矿山企业开展防汛指导服务,重点检查企业防汛应急预案、应急物资和队伍准备、应急值班值守、应急演练和企业安全度汛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指导地下矿山防淹井、防透水、防坍塌措施落实情况,露天矿山防边坡坍塌、深凹露天坑及排土场防排洪设施完善情况,尾矿库防溃坝措施是否健全,选矿厂厂区周边防排洪设施是否存在缺陷或地质灾害威胁。凡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督促企业在汛前整改完毕,否则,一律不得复工复产。辖区内“头顶库”隐患未整改完毕的,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落实隐患监督整改责任,开展汛前安全评估,全面掌握安全状况,有针对性地制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督促复工复产非煤矿山企业严格按照《云南省关于做好非煤矿山行业疫情防控有关工作的通告》要求落实复工复产措施,对存在事故隐患和防汛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对存在违规提供火工品、违规供电等行为,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严肃问责。要强化对复工复产企业抽查检查,发现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予以停产停业整顿处罚,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二)非煤矿山企业汛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重点内容

各非煤矿山企业汛前要开展自检自查,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落实好“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等隐患治理要求,确保安全度汛,并及时填写非煤矿山企业汛前安全检查登记表(见附件)于4月30日前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地下矿山:重点检查矿区(含采空区、塌陷区、积水区)及附近地表水系的汇水和渗漏情况、本矿和相邻矿山附近的废弃矿井及老窑积水情况、排水设备设施的运行情况;矿区附近河流、湖泊、水库,及存在水患、山洪等灾害威胁矿井的监控措施落实情况;地面防洪、井下探放水、防排水安全技术措施和设施设备完好情况等。

露天矿山:重点检查矿区及周边山体裂隙发育情况、地质灾害状况、工作台段及边坡的稳定性、采场内外防排水设施安全可靠性等。

尾矿库:重点检查尾矿库与设计的符合性,排洪设施、干滩长度、安全超高、调洪库容是否满足汛期要求;尾矿坝在线监测监控系统运行是否正常;主坝、副坝、拦水坝是否存在沉降、位移、坍塌、沼泽化、浸润线逸出;坝体及周边山体是否稳定;库区周边有无违法采矿活动,库区下方和周边有无影响库区安全的采空区等情况。

排土场(废石场):重点检查排土场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完善情况;排土场防排水设施是否完善,防洪能力是否满足安全要求,周边山体地质灾害及泥石流威胁情况等。

选矿厂:重点检查周边有无可能坍塌的岩体、易滑坡山体及产生泥石流的介质,厂房和建(构)筑物基础是否稳固、是否存在洪水威胁。

三、突出重点,严格闭环管理,确保防汛措施落实到位

非煤矿山企业汛前必须对矿山及其附属设施的防(排)洪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疏浚,确保防(排)洪设施畅通。

(一)地下矿山:认真落实地面防洪、井下探放水、防排水等各项安全技术措施,严防透水、淹井等事故发生。矿山工业广场地面标高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的,应修筑防洪堤,井口修筑人工岛,使井口高于历年最高洪水位1米以上,废弃井口必须封闭,并在周围挖掘排水沟;水文地质条件中等及以上的矿井必须开展超前探水工作,否则,一律禁止井下采掘作业。加强井下采空区、废弃巷道和地表沉陷区的管理和监测,对存在突(溃)水和突(溃)泥危险的矿井,立即停止井下生产作业,撤出井下人员,严防透水和淹井(矿)事故的发生;要确保排水系统健全,排水管网畅通,水泵出水口与排水管连接正常。井下水仓要确保由同类型的3台水泵组成,工作水泵要确保在20小时内排出矿井一昼夜的正常涌水量。井筒内必须装设两条相同的排水管,确保任何一台水泵与两条排水管均能实现互联互通,且水泵与排水管网均处于完好状态,排水水泵必须采取双回路供电;矿山要在地面塌陷、裂缝区周围设置截水沟或挡水围堤,严防塌陷区漏水。

(二)露天矿山(排土场):要落实边坡稳定性观测、设立警示标识、车辆运输安全、设备维护保养等关键防范措施,及时处置危岩、浮石、边坡松动体等事故隐患。对露天采场的总出入口、排水系统和工业场地采取必要的防洪措施,确保防洪设施和防排水系统安全运行。凹陷型露天矿山要进一步完善排水设施设备,制定防排水措施。排土场重点抓好防泥石流、防垮塌事故,认真做好内外截洪沟等排洪设施的汛前检查、维护、疏浚以及下游泥石流拦挡设施的巡查和修复等工作,防止地表水渗透破坏导致坍塌事故发生。

(三)尾矿库:汛前要留有足够的调洪库容,增大排(泄)洪能力。要加强截排洪设施、监测设施的巡检巡查和维护管理,定时观测分析浸润线高度、干滩长度、最小安全超高、坝体沉降位移监测数据,按设计排尾和堆积子坝。要备足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保障应急救援需要。不得超设计坝高、超库容排放尾矿。无证或证照不全的尾矿库不得擅自使用。存在采空区塌陷诱发尾矿库溃坝事故的尾矿库不得投入使用。

(四)长期停产矿山和长期停用尾矿库、无主尾矿库:汛前必须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责安全排查和隐患治理。已履行闭库程序以及停产、停用的尾矿库,一律将库内积水排空,确保符合防汛要求。

四、加强应急管理,提高事故防范应对处置能力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各非煤矿山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建立和完善安全事故和灾害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演练,并做好地方政府和企业应急预案的有效衔接。要进一步完善部门联合会商、信息共享、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加强灾害性天气、地质灾害预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雨、雷电、大风等预警预报信息,广泛进行风险防范、避险逃生知识技能的宣传、提示,指导企业做好防范应对。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值班值守、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和事故信息报告制度。汛期期间所有非煤矿山企业实行24小时双人值班值守,安排专人24小时不间断巡查,发现险情或遇有重要紧急情况应及时处理,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并启动应急预案。发现重大险情及时采取停产撤人、转移疏散、避险逃生等处置措施。

五、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一)迅速整改隐患和存在问题。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督促企业迅速开展汛前安全检查,汇总分析自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采取切实可行的管控措施。对短期内不能整改且安全风险严重的重大隐患,要责令企业采取停产撤人的措施,确保安全。

(二)严格监管执法。要严厉打击尾矿库周边采矿行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对监督检查发现的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重大隐患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采取查封、扣押、停电、停止火工品供应、吊销证照,以及停产整顿、上限处罚、关闭取缔、从严追责“四个一律”执法措施,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安全隐患和存在问题,不断提升矿山安全保障能力。

请各州、市应急管理局将本通知要求传达至所辖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和非煤矿山企业。

附件:非煤矿山企业汛前安全检查登记表

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

2020年4月3日

附件

非煤矿山企业汛期安全检查登记表

企业名称

 

检查矿山名称

 

检查尾矿库名称

 

检查选矿厂名称

 

检查排土场名称

 

查出的主要隐患和存在问题

 

 

 

 

 

 

整改措施

 

 

 

 

 

整改时限

 

整改责任人

 

检查人员签字

 

被查单位

负责人签字

 

备注

 

注:此表由非煤矿山企业汛前安全检查后填报,于4月30日前报县级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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