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非煤矿山行业疫情防控有关工作的通告
2020-02-04 16:31:00     来源:非煤矿山处

关于做好非煤矿山行业疫情防控有关工作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现通告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非煤矿山企业要切实提高对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重要性、艰巨性、复杂性的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层层压实责任,按照各级疫情防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扎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确保生产安全。

二、严格复工复产各项工作

(一)复工复产基本要求。全省各类非煤矿山企业复工复产时间不得早于省政府明确的2月9日24时,各级政府有继续延后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指导企业做好返工潮、复工潮疫情防控,根据企业不同类型制定相应复工复产工作方案,明确复工复产检查验收标准、程序、责任和工作要求。

(二)强化疫情防控。各非煤地下矿山企业必须建立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精心制定本企业复工复产工作方案。企业主要负责人手机确保24小时开机畅通。一是强化门卫和坑口疫情防控。要严格落实值班值守和人员进出管控制度,所有有人员出入的坑(硐)口必须配备2台以上红外测温仪,并对所有入井(坑)人员开展体温检测。所有下井人员必须配戴具有过滤功能的防尘(毒)口罩,井下候罐室、人员休息室等场所应配齐配足消毒液等设施。凡不满足上述规定的一律不得复工复产。二是突出重点人群防护。对去过或接触过湖北省等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必须严格落实留观措施;对出现发热等症状及其接触人员,必须采取隔离措施。要安排专门机构动态了解员工(特别是医学隔离、居家隔离员工)治疗及健康状况,安排专人进行对接和台账管理,及时将员工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及隔离留观情况报告上级部门,不得瞒报漏报。2月9日前,企业不得催促或招聘人员提早到矿,疫情结束前不得组织聚餐等集体活动。三是强化重点部位防控。所有地下矿山必须确保机械通风系统健全完善,并能正常运行。凡井下主要巷道、垌室、作业点风速不满足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规定或国家相关要求的一律不得复工复产。通风困难区域禁止人员进入。四是强化教育培训,采取自学、网络视频教学等方式,突出对疫情防控政策、防控措施、三项岗位人员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知识的教育培训,禁止组织聚集式教育培训。

(三)严格做好复工复产前准备。各非煤矿山企业要严格执行《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强化春节及“两会”期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要求,在复工复产前必须排查治理隐患,否则不得复工复产。所有非煤矿山企业复工复产时要按照“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逐一现场核查,对疫情防控措施不落实、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落实不到位的,坚决不予复工复产,严防仓促开工、突击生产等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四)强化事中事后管理。自2月4日起,省应急厅非煤矿山处暂停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中涉及现场办理事务的审核服务工作,已到期或即将到期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自动顺延,顺延时限为疫情解除时间,疫情解除后各非煤矿山企业自行到省级行政审批中心或厅行政许可窗口办理。涉及省级行政审批中心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省行政审批中心规定办理,厅行政审批窗口服务恢复正常受理时间根据疫情形势另行通知。

三、其他事项

(一)强化服务指导。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非煤矿山复产复工的服务指导,及时收集汇总和指导解决非煤矿山企业在复产复工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如果在专业技术和专家指导服务方面需要省应急厅帮助,请及时与省应急厅非煤矿山处联系,对春节期间未放假的非煤矿山企业,采取远程服务和现场指导相结合的方式,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规定,确保非煤矿山企业不发生疫情和生产安全事故。

(二)灵活掌握有关政策。对因疫情不能复工的非煤矿山企业,企业提出申请后,可顺延其复工时限(涉及非煤矿山基建项目的,可根据疫情防控情况顺延其建设工期);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近期主要以组织专家网上审查为主;对重大安全隐患整改项目,整改时限服从于安全生产和疫情防控工作,但应加强现场安全管控措施;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非煤矿山,要严格事故调查处理,一律责令企业停产整顿,待疫情结束后,经行政审批机关组织专项执法检查后,方可启动复工复产工作。

(三)加大打非治违工作力度。各地要加大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期间打非治违工作力度,对群众举报或在监管执法中发现有疫情防控举措不落实、未经同意擅自复工复产、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建设等行为的,依法进行严厉处罚,情节严重的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

(四)强化应急管理和信息报送。各地要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和重要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强化应急值守。各企业除保证正常生产需要外,还应储备必要的口罩、体温计(红外测温枪)、手套、消毒药水、洗手液等防护和应急物资。从2月5日起,请各州(市)应急管理局指定专人每日下午17时前向省应急厅报送辖区非煤矿山企业复工复产情况(数量及企业清单),联系人:陈其宽,电话/传真:0871-68025586,68277035。

云南省应急管理厅

202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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