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红河州连续发生两起建材行业事故的通报
2018-05-07 11:48:00     来源: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红河州连续发生两起建材行业事故的通报

云安办函〔2018〕54号

各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8年4月22日9时20分许,红河州弥勒市立盛墙材有限公司砖厂1名工人在碎料机下料口上方料堆顶部用撬杆捅堵时,料堆土料突然坍塌下滑,导致其被坍塌的土料埋压致死。4月24日10时5分许,个旧市大屯办事处红砖厂1名工人被发现埋压在破碎站下料口下部斜槽内,经抢救无效死亡。3天之内,红河州连续发生2起建材行业墙体材料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且事故发生部位相似、时间点接近,看似“巧合”的两起事故,暴露出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一是事故管理不到位,在第一起事故发生后,没能及时汲取事故教训,采取措施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发生;二是墙体材料企业安全设施欠账严重,安全管理水平仍旧停留在较低水平,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亟待提升;三是对小微企业安全监管力度不足,甚至存在监管盲区。

近年来,全省墙体材料企业事故高发,高居建材行业事故榜首,2015年至2017年,全省建材行业年死亡事故分别为11起、15起、17起,其中墙体材料企业事故分别为5起(占比45%)、5起(占比33%)、9起(占比53%)。墙体材料企业多为小微企业,安全设施先天不足、企业负责人安全意识淡薄、从业人员素质低下等问题较为突出,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坚决遏制类似事故发生,提出以下要求。

一、严肃开展事故调查,严厉追究事故责任

请红河州迅速组织事故调查组,严格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对涉事企业全面停产整顿,对其安全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安全生产大检查长效机制运行情况、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全面核查,待所有查出问题整改完成并经县级人民政府验收合格后方可复产。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要严肃追责,存在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犯罪情形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全面开展同类企业排查

各地要深刻汲取红河州两起事故教训,对行政区域内所有墙体材料企业及存在类似料仓(槽)的企业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建立档案,并确保全部企业登录“云南省安全生产大检查长效机制管理系统”完整、准确填报企业基本信息,建立“一企一标”,按时填报隐患自查情况。对料仓(槽)及其捅堵作业不符合下列要求的企业,要立即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做好复查工作:

(一)料仓(槽)口四周应设防护栏杆,车辆卸料侧设置活动防护栏杆,卸料作业时方准打开;卸料侧平台边缘应设置足够强度的安全车挡,其高度不小于0.4倍轮胎直径;

(二)料仓(槽)上口应设有净宽不大于d×d的格栅(一般情况下d=300mm,最宽情况下d=0.67×D,D为料仓(槽)下部下料通道最小尺寸),以降低堵料机率,格栅损坏应立即修复。打开格栅、进入料仓(槽)内作业均应纳入有限空间作业管理,严格落实审批制度;

(三)料仓(槽)上部适当位置应设置牢固的安全带悬挂装置,捅堵等作业时,应佩戴五点式安全带(其长度只限到作业点),站在料仓(槽)周围稳固的安全位置,不得站在物料上,且应有人监护,下部破碎、输送设备应处于停机状态;

(四)涉及夜间作业的,应设置可靠的照度充足的防尘型照明设施;

(五)料仓(槽)显著位置应当设置“捅堵作业必须佩戴五点式安全带”“当心坠落”“当心坍塌”等安全警示标识,醒目悬挂、张贴捅堵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六)对捅堵作业人员要进行专门的作业培训。

三、强化小微企业监管,倒逼企业转型升级

各地要强化对墙体材料企业等小微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其严格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建立并持续有效运行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定期登陆“云南省安全生产大检查长效机制管理系统”填报隐患自查情况。要强化高质量发展理念,营造公平执法环境,自觉利用安全生产相关标准,倒逼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培育越来越多的“小而精”“小而强”的小微企业。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微企业,要依法予以关闭。

四、强化督促检查,确保工作落实

各地要迅速将通报传达到各县(市、区)安委会及有关企业,要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工作措施,同时强化督促检查,确保有关企业切实落实料仓(槽)及其捅堵作业的六条安全措施。省安委办将适时开展工作督查,对相关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地区,将在全省范围内通报,并纳入年底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请红河州及时将两起事故调查报告及相关情况书面报送省安委办(联系电话及传真:0871-68371016)。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