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大检查长效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5-08-28 18:55:00     来源:云南省安监局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

安全生产大检查长效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州、市和滇中产业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委会成员单位,有关企业:

为改革和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方式方法,建立健全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制度,充分发挥大检查在排查治理隐患、强化监管措施、有效防范事故中的作用,切实把安全生产大检查“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落到实处,现将《云南省安全生产大检查长效机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5年8月28日

 

云南省安全生产大检查长效机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大检查“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建立健全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全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企业),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安全生产大检查坚持“谁检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谁督办、谁负责”的原则,对本地区重点和高危行业企业、本行业重点企业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做到100%的全覆盖检查,100%的隐患整改,100%的建立安全检查档案。

第四条  安全生产大检查采取“1+3+4”模式。“1”是指企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自检自查”,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整改、复查、验收、销号等环节的责任;“3”是指 “部门专项检查、专家明查暗访、政府综合督查”三种方式,强化政府和部门的监管责任;“4”是指建立四项配套保障机制,即企业自检自查月度申报机制、监管对象目录化管理机制、隐患和问题清单化管理机制、隐患整改责任落实机制。

第五条  安全生产大检查通过采取对标检查、层层签字背书、上网填报检查结果、跟踪督促隐患整改等程序,建立健全全过程痕迹档案资料,做到有据可查。

第六条  安全生产大检查网络填报管理系统是指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www.ynsafety.gov.cn)“大检查长效机制管理系统”。其他省级行业监管部门或州(市)隐患排查治理网络系统可与大检查长效机制管理系统进行数据对接,实现信息共享。

第七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应加大安全生产大检查经费投入,加强信息化建设,落实专人负责大检查长效机制管理系统的推广使用和维护。

第八条  各级各部门应大力宣传安全生产大检查长效机制的重要意义,总结推广先进典型和曝光反面案例,建立奖惩约束机制,确保安全生产大检查长效机制取得实效。

 

第二章  大检查对象和检查标准

 

第九条  各级各部门应按照依法监管、应管尽管、规范运作的原则,建立完善本地区各行业安全监管对象数据库、检查标准数据库。

第十条 各级各部门应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的原则,以县(市、区)和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基本单元,根据行业特点、企业规模、危险程度和安全状况等因素,梳理确定监管对象的具体名单,并实行目录化管理,做到上下统一、条块对应。相关部门和企业应积极支持配合,被纳入监管对象的企业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安全生产自检自查。

(一)县(市、区)和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全面梳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监管对象名单,督促企业登陆大检查长效机制管理系统录入基础信息。

(二)州(市)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在大检查长效机制管理系统中填报的监管对象及其基础信息。

(三)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有关业务处室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审定所监管行业领域企业在大检查长效机制管理系统中填报的监管对象及其基础信息。

第十一条  各级各部门应按照分级负责、分类指导、因地制宜的原则,参照行业统一标准,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大检查标准数据库。

(一)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建立完善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检查通用标准,报同级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并将其录入大检查长效机制管理系统。

(二)州(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指导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的安全检查标准。

(三)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和有关企业,对照行业安全检查通用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企业安全检查标准,实施对标检查。

 

第三章  大检查方式

 

第十二条  企业自检自查。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建立完善涵盖全范围、全过程的安全生产自检自查制度,并按照以下要求开展自检自查

(一)自检自查周期。企业自检自查周期不得低于本行业领域标准、规范的规定,没有行业规定的企业,每月开展自检自查的次数不得少于1次。集团公司每月应对二三级下属企业进行督查。

(二)自检自查内容。企业应依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安全检查标准,结合实际细化安全生产自检自查内容。自检自查内容至少应包含:安全生产相关证照、安全管理机构、规章制度、教育培训、安全投入、作业标准(规程)、生产设施设备、现场安全管理、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健康、标准化建设、应急能力建设、事故信息报送等;其中,教育培训、生产设施设备、现场安全管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应急能力建设等应作为经常检查的内容。

(三)隐患分类和治理。企业每次自检自查结束后,应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分析评估,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确定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在企业内部进行公告。对于一般隐患,要明确责任人立即进行整改;对于重大隐患,要逐一建立专项档案,明确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并将情况报所在地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以及同级安委会办公室。

(四)复查验收。企业对隐患整改情况要进行复查验收。对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每月要向督办责任单位报告整改情况,整改结束后,由督办责任单位依法确定是否需要聘请有资质的机构对整改效果进行评估。不需要评估的,由整改责任单位直接向督办责任单位申请复查验收;需要评估的,整改责任单位应聘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结论,同时向督办责任单位申请复查验收。

第十三条  部门专项检查。各部门应督促所监管行业领域的企业开展自检自查,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检查制度,定期开展专项检查。

(一)检查周期和频次。各部门必须建立和完善专项检查制度,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企业实施专项检查,检查周期和频次按本办法附件5规定执行。同时,应根据企业自检自查网上填报情况,开展针对性专项检查,对网上填报不及时、不真实和不按时整改隐患的企业,要加大专项检查的频次。

(二)专项检查内容。各部门应结合监管行业领域的特点,对照行业标准和规范细化检查内容,检查内容主要包含:生产经营单位许可证照、安全生产大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和上网填报、安全生产条件、作业标准(规程)、安全教育培训、“三项岗位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重大隐患整改和危险源监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法人代表安全责任落实、应急能力建设、安全生产档案资料(大检查记录、会议记录、培训记录、危险源登记、应急预案及演练)等。

(三)查出隐患的交办。每次专项检查结束后,要及时向被检查企业和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反馈查出的隐患,并提出整改要求,下达现场检查行政执法文书或整改通知书,进行跟踪督办。检查结果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检查组成员签字认可后,登陆大检查长效机制管理系统,填报《部门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报表》(附件2,同时报同级安委会办公室,必要时可将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直接通报当地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

第十四条  专家明查暗访。各部门应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专家明查暗访制度和购买专业技术服务办法,依托国有大型生产经营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安全中介服务机构等,签订合作协议,明确购买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责任权利和保障措施,深入基层、深入生产现场对企业进行明查暗访。

(一)周期和频次。专家明查暗访由省、州(市)两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组织,省级部门季度至少组织1次;州(市)级部门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

(二)明查暗访内容。专家明查暗访应突出技术性、专业性,明查暗访内容至少应包含:工艺技术、设施设备、重大隐患整治、重大危险源监控以及危险性分析等。

(三)查出隐患的交办。专家明查暗访发现的隐患,应经被检查单位负责人、专家组全体成员签字认可由组织专家明查暗访的部门整理汇总,及时向被检查企业下达现场检查行政执法文书,向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下达督办通知书,同时报同级安委会办公室,并登陆大检查长效机制管理系统填报《安全生产专家明查暗访报表》(附件3。必要时由组织专家明查暗访的部门将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直接通报当地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

第十五条  政府综合督查。各级政府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综合督查制度,定期开展综合督查。

(一)周期和频次。县级以上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应按照县级每季度至少1次、州(市)级每半年至少1次、省级每年至少1次的频次,对下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进行综合督查。

(二)综合督查内容。综合督查内容应包含: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落实情况;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情况;“打非治违”、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应急能力体系建设情况;重大隐患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整改销号情况;安全生产投入、监督管理队伍建设情况;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危险化学品、民爆物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特种设备、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以及重点企业、关键部位的监管情况;事故调查处理、责任追究及其落实情况等。

(三)问题和隐患的交办。政府综合督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经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综合督查组全体成员签字认可,及时向有关企业、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属地政府反馈,由安委会办公室整理汇总及时向下一级政府和同级有关部门下发督办通知书,并登陆大检查长效机制管理系统填报《安全生产综合督查报表》(附件4

第十六条  部门专项检查、专家明查暗访、政府综合督查交办的隐患和问题及其整改情况,由相关的企业将其录入大检查长效机制管理系统。

 

第四章  大检查保障机制

 

第十七条  建立安全监管对象目录化管理机制。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建立监管对象目录,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督促监管对象登陆大检查长效机制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完整地录入企业名称、法人代表、所在区域、所属行业领域、标准化等级、联系人和电话号码等基础信息。同时,监管对象目录信息制表并张贴上墙。

第十八条  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自检自查月度申报机制。企业应每月梳理汇总排查和治理的隐患,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后,于每月5日前登陆大检查长效机制管理系统填报上月《企业安全生产自检自查月报表》(附件1)

第十九条  建立安全隐患和问题清单化管理机制。各级安委办、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企业在安全生产大检查中应坚持问题导向,对隐患排查治理实行清单化管理。每次企业自检自查、部门专项检查、专家明查暗访、政府综合督查结束后,应分类整理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列出清单,录入大检查长效机制管理系统,并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同级安委会办公室

第二十条  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整改责任落实机制。各级各部门和企业应建立健全隐患整改责任落实机制,有效推动大检查隐患整改工作。

(一)企业应落实隐患整改的主体责任。对一般隐患应立即整改;对整改难度大、整改时间长的隐患,应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并及时将隐患情况报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每月应向督办责任单位报送整改情况。

(二)部门应落实隐患整改的直接监管责任。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落实专人负责,对本行业领域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对超期未整改的隐患要深入企业进行现场督办;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整改完后,应组织专家进行专项验收,并向作出挂牌督办决定的人民政府提出摘牌申请

(三)安委会办公室应落实隐患整改的综合监管责任。认真审核申请政府挂牌督办或摘牌的重大隐患,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复后,及时予以公示;每季度应对区域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通报,采取约谈、警示、媒体曝光、黑名单等措施,及时督促指导政府挂牌督办重大隐患的整改工作。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落实重大隐患挂牌督办责任。每年筛选挂牌督办一批重大隐患。对可能导致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重大隐患,由省人民政府挂牌督办;对可能导致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重大隐患,由州(市)人民政府挂牌督办;对可能导致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重大隐患,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挂牌督办。各级政府对上级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应认真跟踪督促整改。

第二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每月应核查监管对象自检自查和网络月度申报情况,并于每月最后一日前向同级安委会办公室提交核查报告核查的内容包括:
  (一)企业是否存在未登陆大检查长效机制管理系统填报基础信息,未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开展自检自查和上网填报安全隐患的情况。
  (二)企业是否存在未上网填报部门专项检查、专家明查暗访、政府综合督查交办的隐患和问题及其整改的情况。
  (三)企业是否存在漏报、瞒报安全隐患的情况。
  (四)企业是否存在安全隐患超期未治理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各级安委会办公室每月应汇总本地区各行业领域企业自检自查月度网络申报情况,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安委会办公室提交汇总报告

 

第五章 大检查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对不认真开展安全生产自检自查、未按月申报自查结果、未落实清单化管理安全隐患的企业,一律进行通报约谈;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列入“黑名单”,并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认真开展安全生产自检自查和月度网络申报工作、隐患治理成效显著、安全生产状况明显改善的企业,可作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评选资格之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可依法从轻处罚。企业按规定自检自查发现的隐患,监管部门不得将其作为处罚依据。

第二十五条  各级安委会办公室应加强督促指导,定期通报大检查工作情况。对大检查工作不力、隐患排查整治不落实的地区、部门要进行约谈,并派驻工作组进行督促指导;对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大检查要求的监管部门,所监管行业领域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按尽职免责依法从轻处理。

第二十六条  监管对象数量不清、基础信息录入和目录上墙工作不到位的,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将情况通报当地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并对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二十七条  对各级各部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积极、成效显著的,可作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评选资格之一。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企业安全生产自检自查月报表

      2.部门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报表

3.安全生产专家明查暗访报表

4.安全生产综合督查报表

5.部门专项检查周期和频次对照表

 

 

 

 

 

 

 

 

 

 

附件列表:

云南省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岁末年初安全大检查开展情况统计表.docx

附件列表: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 安监总统计 2016 116号.pdf

附件列表:

正式 关于开展省内安全评价机构考核换证工作的通知.doc

附件列表:

49号云南省2016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细则20161209.doc

附件列表:

79号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16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的通知20161221.doc

附件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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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列表:

云安监管〔2017〕2号.doc